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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成绩加权
实施条例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理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学校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认定
第一条 凡积极参加课外创新创业活动(指各类学科竞赛、科技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或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等)并取得一定成绩,或参加各类技能性活动(含专业技能和其它应用技能)并获得等级证书,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条 学分认定的范围:政府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或其他行业企业、协会等组织的全国性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条 学生每获得一定量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免修一定学分的任选课程(含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其中,学科竞赛所获学分还可抵免对应专业相关集中实践课程。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抵免任选课程或实践课程学分最多不超过12学分。
第四条 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由活动组织单位拟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的审核认定由教务处会同创新创业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每年4月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betway唯一官网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表》(见附件1),同时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所载刊物,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专利证书等,经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学生实际所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情况汇总(含汇总表)签字并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联合创新创业学院等相关部门按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将实际得分记入“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成绩登记卡”。
第六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审核认定的成绩,对本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登记并归档管理。
第七条 记分原则: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项记分,多项创新创业实践的学分可以累加;同一竞赛成绩、同一成果,按可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重复记分。
第八条 学分计算办法:见下表。
类别 |
项目 |
获奖等级 |
学分 认定 |
认定 单位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竞赛 获奖 |
参加竞赛培训 |
封闭集训15天以上或非封闭集训累计一个月以上 |
2 |
各二级学院、教务处 |
培训方案、培训学生名单 |
培训前需提交培训方案及培训学生名单 |
校级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0.5 |
竞赛组织单位、教务处 |
获奖证书 |
①校级体育竞赛第1、2、3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执行; ②省级、国家级体育竞赛:1-3名按一等奖、4-6名按二等奖、7-8名按三等奖执行; ③团体奖若按个人获奖申报则降一等执行。 ④创新创业竞赛,非主持人减半计分。 ⑤大学生艺术展演等文化艺术活动获奖按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
二等奖 |
1 |
一等奖 |
2 |
省级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2 |
二等奖 |
4 |
一等奖 |
6 |
国家级竞赛 获奖 |
三等奖 |
4 |
二等奖 |
6 |
一等奖 |
8 |
科 技 活 动 |
主持国家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
|
6 |
二级学院、教务处 |
项目立项书、项目结题证书 |
参与者减半计分 |
主持省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
|
2 |
主持校级科研立项并按期结题 |
|
0.5 |
授权 专利 |
国家发明专利 |
|
4 |
二级学院、教务处 |
专利证书 |
非第一专利权人减半计分; 非第一著作权人减半计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
2 |
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
1 |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被SCI、SSCI、CSSCI、EI、CSCD、北大中文核心收录论文或人大复印全文转载 |
|
4 |
二级学院、教务处 |
提供刊物或论文集封面、封底、目录和文章正文 |
此标准适用于第一作者,第二作者减半计分。 |
省级及以上报刊公开发表论文 |
|
2 |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
主持国家级项目并按期结题 |
|
4 |
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 |
项目立项书、项目结题证书 |
|
主持省级项目并按期结题 |
|
2 |
|
主持校级项目并按期结题 |
|
0.5 |
|
创新创业教育 |
参加30课时以上的创新创业各类培训班学习且考试合格 |
|
2 |
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 |
结业证书 |
|
参加创新创业讲座等创新创业教育活动5次以上,或参加10课时以上的各类创新创业教育训练营 |
|
1 |
讲座记录、训练营名单 |
|
创业 实践 |
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 |
|
2 |
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 |
营业执照、最近半年的运行情况 |
生存类创业项目除外 |
入驻学校孵化基地项目 |
|
2 |
入驻许可证 |
①入驻1年以上,由创新创业学院考核确认 ②负责人满分,参与人减半积分(不超过5人) |
入驻学院创客空间 |
|
1 |
项目开展情况总结 |
①相关学院初审 ②负责人满分,参与人减半计分(不超过5人) |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 |
|
2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获得多个等级证书者只计最高级学分。 |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 |
|
3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四级 |
|
4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外语等级考试 |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六级 |
|
2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 |
|
2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
普通话水平 测试 |
师范专业(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达一级乙等及以上 |
|
1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
非师范专业(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
|
1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
非师范专业(方向)学生普通话水平达一级乙等及以上 |
|
2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
资格证书考试 |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初级证书 |
|
1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以人社部最新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中级证书 |
|
2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参加各类国家资格证书考试获高级证书 |
|
3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其它 |
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 |
获全国表彰或奖励 |
4 |
教务处 |
相关证书 |
|
获省级表彰或奖励 |
2 |
|
获学校表彰或奖励 |
1 |
|
第二章 学科竞赛成绩加权
第九条 为提高学生参赛积极性,为补偿学生因赛前训练对学习成绩造成的影响,学校将对学生当期考试课程期评成绩实行成绩加权,对考查课程提高期评等级。成绩加权系数认定以训练时长及训练考勤、考核为依据。
第十条 成绩加权的范围:仅限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机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体育竞赛、艺术展演、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新创业大赛等。
第十一条 成绩加权的条件:
1.参加学校组织的封闭性训练(寒暑假除外),且训练时长在一个月及以上,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非封闭性训练,且训练时长在两个月及以上;
2.训练之前,竞赛承办单位应向教务处提交详细的训练方案和参训学生名单,教务处将组织训练过程督查。
3.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训练,但由于学生本人原因,没有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竞赛,则不享受成绩加权。
第十二条 成绩加权计算办法。
(一)参加训练成绩加权计算办法
训练性质 |
训练时长 |
课程成绩 提高系数 |
备 注 |
封闭性训练 |
30-60天(含) |
0.2 |
训练时长从校赛之后正式训练开始计算;考查课程期评成绩提高一等 |
60-90天(含) |
0.3 |
90天以上 |
0.4 |
非封闭性训练 |
90-120天(含) |
0.1 |
120-150天(含) |
0.2 |
150天以上 |
0.3 |
注:某项竞赛既开展了封闭性训练又开展了非封闭性训练时,成绩提高系数就高计算。
(二)竞赛获奖成绩加权计算办法
竞赛获奖 |
培训或获奖等级 |
课程成绩 提高系数 |
备 注 |
省级 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0.1 |
体育竞赛:1-3名按一等奖;4-6名按二等奖;7-8名按三等奖进行加权;考查课程期评成绩提高一等 |
二等奖 |
0.2 |
一等奖 |
0.3 |
国家级 竞赛获奖 |
三等奖 |
0.4 |
二等奖 |
0.5 |
一等奖 |
0.6 |
注:参加训练和竞赛获奖考试课程成绩提高系数可叠加,最高90分;考查课程期评成绩提高等级可叠加,最高为优秀。
第十三条 认定时间与认定程序。
认定时间: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集中受理上一学期学科竞赛成绩加权。
认定程序:学生向竞赛承办学院提交成绩加权申请表,竞赛承办学院根据学生获奖等级和集训表现确定拟认学生课程成绩加权系数,将以竞赛为单位的学生课程成绩加权汇总表、学生成绩加权申请及竞赛获奖证明文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改登学生成绩。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校其他相关办法、条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有《betway唯一官网创新学分与技能学分认定及成绩加权实施条例》(校政字〔2015〕36号)、《betway唯一官网关于增加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补充条款的通知》(校政字〔2017〕21号)即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betway唯一官网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表
姓 名 |
|
学号 |
|
专业班级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
项目主要内容及相应等级: |
院部意见(认定理由、等级及学分):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核意见: 主管处长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认定表必须同项目证明材料一同申报、存档。